市区物业服务及收费征求意见

来源: 新世纪房产 发布时间: 2017.05.26 08:32:21 920 次浏览

为完善市区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近期市物价局、住建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泰州市区物业服务管理及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物业费在相关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阁楼无需交纳物业费


    市物价局服价处负责人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物业服务的多样化,物业收费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正在实行的《泰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是2014年3月10日开始施行的,《征求意见稿》是对细则的完善和补充,将促使物业服务更加规范,让市民明明白白消费,确保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共同利益。


    记者看到,《征求意见稿》共18条,涉及物业费交纳期限、物业费标准调整、计费面积、未及时入住交费、电梯运行费、装修押金等,并对各方面的收费细节进行规范。


    此外,物业费交了是怎么用的?服务内容都包括什么?作为小区居民都希望物业公司财务公开。《征求意见稿》特别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公共能耗费(包括电梯运行费等)、经营设施收益及其他代收代交费用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每年初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分别如实公示上一年度上述费用的收支状况,并向业主大会报告,接受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的监督。


    相关条例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市物价局开通了邮箱,市民可登录市价格信息网(www.tzwjj.gov.cn)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如果您对《征求意见稿》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以发邮件至455855985@qq.com,联系电话:86882096


延伸阅读


泰  州  市  物  价  局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泰州市区物业服务管理

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区物价局、住建局(房管局),医药高新区发改委: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和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等规定,结合近年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际,现就完善市区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备案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物业费交纳。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1日起,按期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预收不超过一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费标准调整市物价局、住建局《泰州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泰价服〔2014〕89号)公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住宅小区,其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公共服务达到相应服务等级的,可以按对应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合同约定。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计费面积。物业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车库、储藏室、阁楼等附属房屋,均不应计入交费面积。

五、未及时入住交费。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的物业,经业主主动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空置书面手续后,两年内按约定标准的70%交纳空置期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电梯运行费。

六、物业费的催缴。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七、非机动车辆停放费。小区内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瓶车、三轮车、摩托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

八、临停免收费对象。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行政执法、救助救护、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九、业主临时停车。地面没有停车位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在正式入住后,车辆应停放在自己购买或租用的车位上。业主暂未购买或未租用车位,需在建设单位产权车位或人防车位临时停放车辆的,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十、电梯运行费。电梯运行费(包含电梯维保费、运行电费、法定检测费等)属于代收代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楼层情况差别化对待的原则,测算电梯运行费的预收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十一、装修押金。业主或使用人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装修人在装修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协议,明确装修事项和装修押金标准。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完毕未违反装修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主或使用人正常入住满2个月后,如数退还装修押金,不得以业主或使用人拖欠物业费等理由拒绝退还。

十二、装潢垃圾清运费。新建住宅小区,业主新装修产生的垃圾清运费,已包含在房价内。业主将装潢垃圾运送到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区域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另收。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将垃圾运送到指定区域内的,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新建住宅小区内建筑垃圾池拆除后,业主装修产生的垃圾清运费,由双方协商处理。二次装修产生的垃圾清运费,由双方协商处理。

十三、门禁卡。对实行门禁卡和梯控卡双卡合一管理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免费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每户配置不少于4张卡;门禁卡和梯控卡分开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免费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每户配置不少于各3张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免费为车主每车配置1张出入证(含IC卡等),证照、门卡等制作费用,在收取的汽车停放费中支出。为提档升级需要,为车辆提供蓝牙卡等服务的,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可适当收取工本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门禁卡和梯控卡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

十四、营业房水电费。因供电、供水程序设计问题,营业房供电、供水需二次抄表时,对其设备、线路、管网发生的损耗,物业服务企业可将上述损耗合理分摊。水电费收支情况和损耗分摊情况应当公开。

十五、营业房、办公房物业费。营业房、办公房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物业服务合同中必须明确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完善与业主委员会的服务服务合同。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费、汽车停放费、临时停放费等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合同约定,并书面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继续执行原前期物业的收费标准,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十七、收费公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十八、收支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公共能耗费(包括电梯运行费等)、经营设施收益及其他代收代交费用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每年初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分别如实公示上一年度上述费用的收支状况,并向业主大会报告,接受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7年  月  日起执行。之前物业服务企业已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如合同约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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